根据《北京市信访条例》和《国家信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信访事项受理办理程序引导来访人依法逐级走访的办法》,结合本市实际,针对信访人采取走访形式提出信访请求的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坚持来访登记。对所有来访人提出的相关诉求、处理、交办、转办、受理等相关信息,要在北京市信访信息系统逐一登记,确保全面客观地反映工作情况。
二、依法规范受理。
(一)对下列情形予以程序性受理
1.根据《北京市信访条例》的规定,信访人可以向本级信访机构提出信访请求的;
2.来访人在规定期限,未收到办理(复查、复核)意见或办理(复查、复核)意见未落实,且区(县)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和市属行政机关未履行督办职责的。
“三跨三分离”来访事项,按照已有的相关规定处理。
(二)对下列情形不予(再)受理
1.未逐级走访的
①应当但未经区(县)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和职能部门受理办理的,告知不予受理,引导来访人按照《北京市信访条例》规定逐级走访反映问题,同时将相关情况及时向下级有关机关和部门告知;
②对涉及中央国家机关或外省市信访事项的,告知不属于本机构受理范围;
③已经受理且正在办理期限内的,告知不予受理,引导来访人等待处理结果。
2.涉及复查复核的
①对已经北京市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办公室出具复查(复核)意见书的,告知不予受理;
②对办理(复查)意见不服,无正当理由超出期限未申请复查(复核)的,告知不予受理;
③对处理(复查)意见不服,且在复查(复核)期限内的,告知不予受理,引导来访人按照规定程序向复查(复核)机关提出复查(复核)申请;
④对复查(复核)意见不服,且无新的证据和诉求,不予受理。
3.涉法涉诉的
对已经或者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或属于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职权范围内的,不予受理,告知来访人通过法定途径反映问题。
4.对2005年5月1日前已经办结,且没有新的事实和理由的,告知不再受理。
对不予(再)受理的信访事项,向来访人做好解释疏导工作,并在北京市信访信息系统内进行注明。
三、加强宣传教育和疏导
在接待场所以书面公告等方式向来访人进行宣传,引导上访人依法逐级反映问题。对于行为过激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置;对集体访,及时将来访情况告知有关区(县)和相关单位信访部门。
四、加强督导检查
及时发现和研究工作中存在的问题,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督促相关区(县)、单位加以改进。
(一)建立越级访情况通报制度,每月向区(县)人民政府及相关单位信访工作机构下发越级访名单,要求加强对规范信访事项受理办理程序,引导来访人逐级走访的宣传、引导、规范受理办理等方面的工作。
(二)对于应受理而未受理、未按规定期限和程序受理办理来访事项并反馈办理结果、不执行来访事项处理意见,造成群众越级访的,通过通报、督办等方式,提出限期整改意见。
(三)对违反信访工作纪律、侵害来访人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或较大社会影响的,按相关规定进行责任追究。